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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以下简称分支)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登记办法》和《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章程》的规定,结合(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分支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分支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五条 分支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分支的设立。

  (一)设立原则和条件。

  1.符合《章程》所定职责任务,遵循有利于行业、企业和本会发展的原则,能够为行业和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能够承接政府和相关的相关工作。

  2.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发起单位为国内或行业的知名企业。

  3.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并具备有分支运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4.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

  5.在维持自身运作的基础上,有能力完成本会下达的服务与经济目标。

  (二)名称规范。

  1.分会:具有非常明显的行业属性,针对特定行业开展全方位工作的可称分会。分会工作的特点是综合性,开展的业务、服务内容和项目较为齐全;分会必需发展会员,具有行业会员基础;应建立相应的成员议事制度。

  2.专业委员会:就某个行业或行业中某方面重要专业问题开展研究和指导工作,引导行业发展。专业委员会的特点是专业性、特色性和研究性;需要承担一定经济基本任务。

  3.工作委员会:落实某方面行业工作、承接政府和相关工作与服务外包、解决行业具体问题和困难,促进拓展与本行业有关的某个领域的发展,该领域与本行业的关联结合紧密。工作委员会的特点是工作专项性,需承担一定的经济基本任务。

  (三)设立程序。

  1.申报。向本会递交成立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申请分支名称、对拟成立分支所涉行业或专业的现状、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发展趋势做出简要论述和分析;成立分支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分支的业务范围;分支的长远工作规划设想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分支登记负责人人选情况(含简历);分支人员及内设的设置情况、经费来源,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等。

  报告的附件包括:分支登记申请表,拟定的业务范围,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报告需附30个以上发起单位名单。

  2.初审。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察,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3.审核。会长办公会对拟设立分支进行论证和评估后形成书面意见,对拟设分支进行审核批准。

  4.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秘书处向新成立分支颁发牌匾。

  5.登记。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分支的变更。

  (一)负责人变更。分支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秘书处受理后按相应的程序报批。

  (二)业务范围和名称的变更。

  1.分支提交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材料。名称的变更可在原名称中加字或减字,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

  2.秘书处受理后,报主管领导征求意见。

  3.变更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审核。

  4.变更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住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变更。

  分支需将变更内容及时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分支的终止。

  (一)分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承办某项工作与服务任务而设立的分支,其任务已结束的;

  3.分支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4.分支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5.不能按要求完成年度服务与经济目标的;

  6.其他需要终止的。

  (二)终止程序。

  1.秘书处根据上述情况,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2.拟终止分支名单会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3.拟终止分支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4.收回牌证、公章,进行资产处置。

  5.发布终止分支名单公告。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分支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的统一领导,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主要负责人由本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本会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分支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或代表(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十一条 分支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不得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分支的内部设置。

  (一)分支可内设,内设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的内设不得对外承包。

  (二)分支的内设需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支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

  第十四条 分支人事管理。

  (一)管理原则:实行双重、分级管理。

  (二)管理范围:分支专职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

  1.负责人管理。

  (1)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聘任的方式产生。

  (2)正职、登记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经分管副会长同意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其它专职副职,由分支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定。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

  (4)兼职负责人的任职,由分支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报秘书处备案。

  (5)分支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6)同一人不得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分支的登记负责人。

  2.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

  (1)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负责,秘书处指导。

  (2)分支需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定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秘书处备案。

  工作人员备案材料包括:《分支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分支工作的证明。

  3.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需向秘书处备案。

  (四)。秘书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拟设分支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人事、财务、文秘、业务和综合管理的与指导。

  (五)考核。

  1.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每年12月至次年1月,秘书处对分支进行年度考核和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安排对登记负责人的考核、评比,提出考核意见报会长办公会。

  2.对其他人员的考核。由所在分支参照本会考核规定自行安排。

  (六)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分支登记负责人进行表彰;对其他人员的奖励由分支自定。

  (七)实行回避制度。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分支任职。

  第十五条 分支财务管理。

  (一)分支财务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和本会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原则上归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统收统支、部门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二)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原则上各分支不单独开设银行帐户。

  (三)分支财务报销实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委托分支登记负责人的代为审批制度。

  (四)分支需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日常财务报销和对帐工作。如财务联系人变更,需报财务部门备案。

  (五)关于收费和合同。

  1.分支收取会费,应按照本会制订的会费标准由本会统一开具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性质的票据;只对本会会员管理系统中存在的会员开具会费票据。

  2.分支接受捐赠,应签订捐赠协议。接受捐赠统一使用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3.分支会费收入和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外的其它收入属于纳税收入,纳税收入需使用国家税务局印制的票据,并依法纳税;纳税收入在2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需以本会名义与相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4.不得以分支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分支名义(公章)对外签订的经济、合作协议(合同)本会一律视为无效,出现此类情况,由分支登记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分支在登记负责人变更或终止之前,必须接受审计。

  (七)分支终止前,需按本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

  第十六条 分支业务管理。

  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分支可以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需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并遵循本会相应的规章制度。

  (一)分支每年需按本会统一布置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计划所列项目活动经批准后执行;临时开展的项目活动,需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分支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需事先向本会秘书处进行申报。包括但不限于: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竞赛、信息新闻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二)分支业务活动如涉及本会工作全局,可将其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分支需按要求参与、支持品牌活动和重点工作。

  (三)分支须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且符合专业和领域属性。

  (四)分支以合办、协办、署名等形式与其它单位合作开展业务,必须以本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议。

  (五)分支自行负责自办网站内容并接受本会秘书处指导监督,分支网站应与本会网站链接,互相免责使用网上信息。

  (六)分支可视情况建立健全行业性质的专家顾问团队并建设好专家顾问数据库,聘任专家顾问需熟悉本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身体健康、政策政府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热爱工作,具备履行专家顾问职责所需条件的,要优先聘用。

  (七)分支对外开展工作时,必须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分支印章管理。

  (一)分支的印章刻制由秘书处负责办理,交由指定人员统一管理。

  (二)分支的印章使用,按《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印章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三)分支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其内设处室及部门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四)分支用章必须做好使用登记,清楚登记用章事宜、时间、文函号、经办人等,并经分支登记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分支行文管理。

  (一)分支对外行文,执行《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应当坚持规范、高效的原则,做到上报文件及时、交办单位准确、传递过程安全。

  (二)分支自行发文的各类公文的标示规范如下:中小商协xxxx委(会)[年份]*号。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297MM)。信封可采用标准大小,统一印制“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xxxx委(会)”。分支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意见、索取资料以及联系工作等,可自行发文,统一套印“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xxxx委(会)”红头信笺纸,加盖分支印章,分支负责人签字方可发出。

  (三)分支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须由本会发文;以分支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需由本会审核同意并在秘书处备案。

  (四)分支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五)分支与其他单位联合举办活动时,以联办方为主发文的,要会签本会。

  第十九条 分支成员发展与管理。

  (一)经授权,分支可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为本会直接会员,在会员类别中属普通会员;分支可推荐其有行业代表性的会员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二)分支可收取会员会费,所收会费为本会所有,本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划拨部分会费给分支使用;分支会费标准按照《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支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但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会会员。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分会的会员可称副会长、常务委员、委员。分支的会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四)分支发展会员,须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审核后,报会员部备案。

  (五)分支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本会的会员管理系统并需每年按要求提供新发展会员信息。

  (六)分支发展成员的程序、聘书和牌匾样式、会费标准需报会员部同意并备案。分支发展的成员作为的直接会员,本会将统一颁发证书牌匾,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 分支的经费来源:

  (一)代本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对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分支,则令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擅自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批复函》,或出租、出借、私刻分支印章、私设小金库的,则按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四)对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则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该分支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该分支承担连带责任。

  (六)没有经费保障能力、不能完成服务与经济目标的,撤销该分支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七)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单位稳定发展的,经批评教育没有明显改进的,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登记负责人的责任。

  (八)有违反本规定的其它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

  (九)各分管会领导要切实履行好分管职责,对出现问题的分支,分管领导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原《中国病媒有害生物防制分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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